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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周明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神头村。法定负责人朱明祥,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明厚,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周庄村。在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明厚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涉县鼎鑫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振芳审判员  李同所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