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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长战、李存久与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战,李存久,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战,男,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李存久,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范集行政村范集1-24号被执行人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群,任乡长。本院在执行李长战、李存久与临泉县范兴集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确认范兴集乡人民政府应偿还李长战、李存久借款本息人民币68544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