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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再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京连与张德山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照阳,陈京连,张德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1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照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京连。原审被告张德山。申请再审人张照阳与被申请人陈京连、原审被告张德山所有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金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张照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照阳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郑民申字第14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张照阳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书面申请,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照阳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照阳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对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涛审判员 付大文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