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城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车站街铁纬巷1号。代表人卢文广,经理。申请人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30005220814670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支行,出票日期2011年6月27日,金额人民币10万元,到期日2011年12月27日,持票人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三晋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工务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纪审判员 韩卫国审判员 朵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