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王荣仔、梁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王荣仔,梁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营业场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2号。负责人:房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温阳,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仔。被告:梁杏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被告王荣仔、梁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琦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雅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