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02李雪松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78号原告李雪松,男,汉族,住所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小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李雪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和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小江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本案的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两次未到庭本案诉讼,本案视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宝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