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千二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沈阳正和企画广告有限公司与鞍山雨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正和企画广告有限公司,鞍山雨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千二初字第1917号原告沈阳正和企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南大街。法定代表人于桂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钧,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鞍山雨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系董事长。案由:广告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正和企画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雨润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正和企画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洪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