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卢兴平诉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平,敬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卢兴平。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敬林。原告卢兴平诉被告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膦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卢兴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兴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兴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兴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雷膦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