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阳行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县交通局与王玉凯交通行政非诉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交通运输局,王玉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阳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杨东先,局长。被执行人王玉凯,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凯路政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王玉凯于2013年5月23日在县道高苇路堆放木料的行为,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遂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鲁济济交(02)罚(2013)02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3%加处罚款。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3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作出催告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路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申请执行人经催缴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王玉凯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缴纳罚款4000元;三、被执行人王玉凯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玉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赵 鑫代理审判员 于昌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