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行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某、高某某夫妇计生征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社行审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42岁。被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42岁。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某、高某某夫妇计生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了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39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8月2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6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2039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6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凯代理审判员 吕应伟代理审判员 张东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帅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