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邵金仙与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仙,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邵金仙。委托代理人:徐红光。被告:周益民。被告:大周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仙与被告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仙撤回对被告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程立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