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九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光成与被告舒一生、舒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成,舒一生,舒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九民初字第55号原告郑光成。被告舒一生。被告舒崇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琪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成与被告舒一生、舒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光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光成承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