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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盛某某、魏某某、拓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盛某某,魏某某,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南大街转盘。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某某、魏某某、拓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盛某某、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6日起算至2012年2月26日止,月利率按17.7‰计算,逾期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被执行人拓新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