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人联合会,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德,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邹建生。河南省××人联合会申请执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履行河南省××人联合会豫残处(2012)0340号处理决定书一案,经审查,本院作出(2013)金行审字第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人联合会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名下银行存款34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