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临渭区天宏汽车修理厂与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渭区天宏汽车修理厂,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92号原告临渭区天宏汽车修理厂(下称修理厂)。住所地:渭南市渭华路66号。负责人张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宏,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淑联,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理厂与被告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修理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理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渭区天宏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7.5元,由原告临渭区天宏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