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寿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寿某。委托代理人:李国刚。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寿某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寿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