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劲松受贿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劲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劲松,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岳阳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原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3年9月27日因病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二)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劲松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力,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6月2日、9月20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限届满后,本院继续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劲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杨劲松在先后担任岳阳市建设局副调研员兼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主任及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岳阳市金鹗山、南湖公园消防工程及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监督、工程款拨付审核、验收及分管岳阳市规划监察执法、禁建拆违、规划信访处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职务之便,先后三十一次收受简XX、杨XX、陈XX、彭XX、揭XX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杨劲松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还赃款53万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劲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劲松对其收受53万元贿赂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1、他在案发前已将收受简XX的19.5万元中10万元退还给简。2、在“两规”期间,他举报了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某买卖土地案、曹XX违法违纪线索;在被羁押期间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省市相关干部违纪线索,协助查处了长沙、株洲等地干部的违纪问题。3、多次立功受奖,身体状况差。请求法庭根据他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立功情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劲松在先后担任岳阳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兼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主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岳阳市金鹗山、南湖公园消防工程、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监督,工程款拨付审核、验收,以及分管岳阳市规划监察执法、禁建拆违、规划信访处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十一次收受简XX、曹XX、周XX、赵XX、彭XX、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杨XX、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XX、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揭XX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杨劲松担任岳阳市建委助理调研员、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岳阳市金鹗公园、南湖公园消防工程及岳阳市沿湖大道工程项目的发包、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程款审核拨付等职务便利,为简XX、曹XX、周XX谋取利益,先后十九次收受简XX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9.5万元。(一)、2004年5、6月份,岳阳市建设局安排时任该局助理调研员的杨劲松负责岳阳市金鹗山公园和南湖公园消防工程的发包、质量监督、工程款的审批拨付、工程验收等工作。杨劲松为了让岳阳市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简XX能承接该工程,把岳阳市工程公司将承接金鹗山公园和南湖公园消防工程的消息告诉简XX,要简XX找承包方岳阳工程公司总经理陈XX,同时杨劲松给陈XX打电话,要陈将工程交给简XX来承包。为使简XX顺利承接到工程,杨劲松将工程量进行拆分,并以岳阳市建设局名义向岳阳市发改委请示将金鹗山公园消防工程项目不通过招标形式发包获批准。简XX以岳阳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丁XX名义在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顺利承接了该工程。为感谢杨劲松在承接工程中的帮助并求得杨劲松在工程款拨付、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关照,简XX分别于2004年5月在工地上及2004年6月、9月,2005年1月在被告人杨劲松办公室,先后四次送给杨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他把工程公司将承接金鹗山公园和南湖公园消防工程的消息告诉简XX,并给陈XX打电话,要陈将工程交给简XX承接。他为了照顾简XX不通过招投标能直接承接该业务,规避岳阳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将土建100万元的业务量分成了两部分。他单独就金鹗山的工程量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向岳阳市发改委打了报告,获得岳阳市发改委关于金鹗山公园项目不招标的批复。2004年5月,金鹗山消防工程动工前,简XX为了感谢他的关照,在工地上送给他人民币5000元;2004年6月、9月,2005年1月,简又先后三次在他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元。2、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岳阳工程公司在承接金鹗山和南湖公园消防业务后,根据公司规定,公司要将工程业务交给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收取管理费。2004年5、6月份,杨劲松给他打电话,讲其会将这个工程交给市工程公司,并说他和简XX的关系很好,要陈XX将工程交给简XX来承包。他按照杨劲松的要求将业务交给简XX承包。3、证人简XX的证言。证明2004年他在杨劲松的关照下承接了金鹗山公园、南湖公园消防工程建设,为感谢并继续求得杨劲松的关照,2004年至2005年,他先后四次送给杨劲松人民币20000元。4、《金鹗公园消防工程(1期)城建工程施工合同》、《南湖公园消防工程(1期)城建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已收集在卷证明简XX承接上述工程的事实。(二)、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杨劲松担任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主任期间,岳阳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简XX、曹XX和岳阳第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周XX通过杨劲松先后承接了岳阳市沿湖风光带二期工程项目岳阳楼核心景区一级平台第三标段,二级平台第一标段、第五标段,C3、C4基础工程,北边地下室工程,堰洪堤拆堤堆岛工程,瞻岳门建设工程的青砖供应业务,洞庭北路旧包新等工程项目。为了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杨劲松在承接工程、工程监理、验收、支付工程款等方面的照顾,简XX等人承诺送给杨劲松人民币30万元。至2009年1月,简XX以过节、杨劲松过生日等各种名义已分十五次送给杨劲松人民币共计17.5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简XX的证言。证明2006年3月份,他与周XX、曹XX三人一起合作承接岳阳楼核心景区工程业务,请杨劲松关照,杨劲松答应帮忙。在杨劲松的关照下他单独承接了岳阳楼核心景区一级平台挡土墙第三标段,与周XX、曹XX共同承接了二级平台第一标段、第五标段,C3、C4基础工程,北边地下室工程,堰洪堤拆堤堆岛工程,瞻岳门建设工程的青砖供应业务,洞庭北路旧包新等工程,共获得利润330万元左右。为了感谢杨劲松,2006年9月他和周XX、曹XX商量决定由他出面送30万元给杨劲松。2006年6月,他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5000元;2006年11月份,杨劲松过生日,他在岳阳中房公司下面一餐馆内送给杨劲松人民币20000元;2006年底,杨劲松母亲住院,他为杨交了10000元住院费;2007年7月份,杨劲松对他说女儿读大学的事情找关系要50000元,他在华容县欧典茶楼送给杨劲松人民币50000元;2007年11月份,杨劲松过生日,他在岳阳国际大厦附近一餐馆内送给杨劲松人民币10000元;2008年1月,杨劲松父亲生日,他送给杨劲松人民币10000元;2008年3月,他以杨劲松女儿读大学名义在杨劲松家中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此外,2006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他以过年过节的名义共送给杨劲松人民币40000元。2、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6年2月的一天,简XX到他办公室,表明自己和杨劲松关系好,请他将岳阳楼核心景区工程交给曹XX和简XX来承接。不久,杨劲松打电话给他,要陈XX将工程给简XX来承包。此后,他将岳阳市工程公司在岳阳楼核心景区的业务都交由简XX、曹XX承包。3、证人周XX证言。证明为求得和感谢杨劲松在承接工程中给予的关照,2006年9月的一天,简XX、曹XX和他商量决定由简XX经手送30万元给杨劲松。2012年初,他们三人在工程结算时,把送给杨劲松的30万元作为简XX经手的工程成本核算。4、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简XX在沿湖风光带二期工程项目中承接8项工程,这些工程都由他负责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杨劲松把他叫到办公室,要其在监理方面多关照一下简XX承接的工程。此后,他对简XX在沿湖风光带二期工程的工程质量、工期都没有严格进行监理。5、由陈XX、简XX代表的岳阳工程公司与杨劲松代表的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沿湖路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签订的《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城建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已收集在卷证明简XX、周XX、曹XX承接上述工程的事实。6、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简XX、曹XX、周XX为感谢他在岳阳楼景区核心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准备送30万给他,他当时不敢收。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简XX以各种名义分多次陆续将这30万元中的17.5万元送给了他。二、2006年7月至2008年年初,岳阳市司坚市政监理公司承接了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监理项目,该公司副总经理赵XX和该项目监理总监彭XX欲承接岳阳楼核心景区风貌街建设工程,二人遂找到被告人杨劲松帮忙。在杨的关照下赵、彭二人承接了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风貌街C1、C2基础工程和沿湖大道二期供水工程等工程项目。为感谢并求得被告人杨劲松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工程验收方面的关照,2008年年底的一天,彭XX、赵XX在岳阳市规划局的院子里,送给杨劲松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XX证言。证明2006年7月,他得知岳阳楼核心景区风貌街的一些工程会采取不招标的方式发包后,与该项目监理总监彭XX商量承接工程获利。他找到杨劲松,要杨给予关照。在杨劲松的关照下,他和彭XX入股了岳阳市路桥公司承接了刘煜承包的风貌街C1、C2基础工程、承接了沿湖风光带岳阳楼核心景区供水工程、承接了三级平台挡土墙灌浆工程。2008年初的一天,他和彭XX两人在岳阳市规划局院子里送给杨劲松2万元人民币。2、证人彭XX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个晚上杨劲松对他说已经和刘煜说好了,赵XX和他可以参股。承接沿湖大道二期风貌街C1、C2基础工程后刘煜同意赵XX和他每人入股10万元。2008年的一天,赵XX和他商量,杨劲松在岳阳楼核心景区让他们承接了工程,他俩去拜个年,送点钱表示感谢。赵XX在市规划局院子里将装有2万元的纸袋子交给了杨劲松,杨劲松将钱放在他自己车上。3、岳府阅【2006】17号《关于沿湖大道二期工程建设招标方式等问题协调的会议纪要》、《城建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已收集在卷,证明上述相关工程未经招投标,由岳阳市路桥公司承包了上述工程。4、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2008年元月的一天,为感谢他对彭XX、赵XX在工程承包方面的关照,赵XX将装有20000元钱的袋子送给他,他没有推迟就将钱收下了,将袋子放在他的红色广本车里。三、2007年8月,岳阳市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以拍卖的方式购得原岳阳市卫校44亩土地后,以“福隆·巴陵尚都”名义进行房产项目开发。因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建设,且存在超容积率建设问题,并在拆迁、施工过程中引发居民上访,开发商杨XX为了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杨劲松对其公司在建设施工中违规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信访处理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分六次送给杨劲松共计人民币20.5万元。(一)、2007年9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巴陵尚都项目土地使用权,2007年12月20日在拆除原卫校教学楼过程中,由于该公司施工不规范,将紧邻该地块东面的6户居民房屋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延误了巴陵尚都项目的开发。2009年3月,岳阳市政府安排当时分管规划执法工作的岳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杨劲松协调处理,杨多次组织协调处理并在协调过程中指出阮某房屋有违法建设部分,按规定应接受行政处罚。最后阮某等人作出让步,与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巴陵尚都项目得以顺利开工。2009年6、7份,杨XX为了感谢杨劲松妥善处理福隆置业公司与阮某等人纠纷,并求得杨以后在项目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方面的关照,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2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XX的证言。2007年9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巴陵尚都项目土地使用权,但有6户居民房屋在该地块红线范围内。2007年12月20日在拆除原卫校教学楼时,由于该公司施工不规范,将紧邻该地块东面的6户居民房屋损坏,双方就补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延误了项目的开发。2009年3月,福隆公司向市政府反映,市政府安排杨劲松协调处理,杨协调过程中指出阮某房屋有违法建设部分,按规定应当受行政处罚。最后阮某等作出让步,与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履行,巴陵尚都项目得以顺利开工。2009年6、7份,为了表示对杨劲松妥善处理福隆置业公司与阮某等人纠纷的感谢,他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2万元。2、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2009年3月,岳阳市政府领导和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XX安排他处理阮某等六户居民信访问题,以推动该项目顺利施工。通过他出面,指出了一阮姓居民住房有违法建设部分,按规定要进行行政处罚,这样才使得协议履行,项目能够顺利开工建设。2009年6、7月份的样子,杨XX到他的办公室,说感谢他对其项目信访问题的处理,以后在项目的规划、工程许可证的办理还需要他出面帮忙,并送给他2万元。3、中共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岳规党字〔2008〕12号)、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福隆公司“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相邻关系处理的协调意见》、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阮某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阮若霓《关于福隆公司砸倒我房屋后如何赔偿和拉直恢复处理经过的简要报告》等书证。证明杨劲松当时分管规划执法等工作并参与巴陵尚都周边纠纷协调处理。(二)、2009年4月,巴陵尚都项目开工建设,至下半年,巴陵尚都项目尚有200万报建费用未交齐,且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系违法建设,按相关规定要先停工再处罚。为了避免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工处罚,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杨XX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5000元。此后,杨劲松没有安排人查处该违法行为,并让该公司继续施工。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09年8、9月份的一天,他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5000元,并请杨关照巴陵尚都项目,不要让项目停工,让他边建边办理手续。2、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2009年8、9月份,巴陵尚都项目大概还有200万报建费用未交齐,但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按规定要责令停工。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杨XX到他办公室拿出装有5000元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请他关照,不要停工,也不要进行行政处罚。事后,他没有安排人查处该项目未批先建的事,并让该项目继续施工。3、岳市规划停决字(2009)第1031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建设决定书》、2011年8月9日岳阳市规划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岳规(工)2008026号)。证明2009年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的福隆·巴陵尚都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三)、2010年9月杨劲松认为自己在福隆·巴陵项目上给杨XX帮了忙,向杨XX提出他有同学在深圳做安防工程,能否将巴陵尚都的安防工程交这个同学。当时,该项目的安防工程已经发包给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向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宋XX和陈XX索要了现金10万元。当天21时许,杨XX在南湖宾馆3号楼前地坪对杨劲松说该项目的安防工程已经发包,并将人民币10万送给杨劲松,请求杨继续关照,杨将钱收下。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XX的证言。2010年9月份,杨劲松提出自己有个“同学”想承接巴陵尚都的安防工程,并催促他尽快将工程交给这个“同学”。但当时,该项目的安防工程已经发包给湖南省第三建筑公司。为了感谢杨劲松默许巴陵尚都项目在没有取得用于开工建设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以及在协调处理与岳阳职业技术学院矛盾纠纷中的帮助,并求得以后杨在项目上的关照,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在南湖宾馆3号楼前送给杨劲松10万元。2、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杨XX找到他和宋XX说,他们承包的安防工程一个领导想介绍人做,但现在这个工程还是给他们做,要他们拿10万元出来作为费用。几天后的一个下午,杨XX从他手里拿走10万元。杨XX的证言与杨XX的证言一致,证明了杨XX送给杨劲松10万元的款项来源。3、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他当时作为市规划局分管信访、旧城改造的副局长,代表市规划局参加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协商。2011年底,市政府将该项目纳入旧城改造。为了巴陵尚都项目的建设,他先后帮了杨XX不少忙,想借承接工程之名自己赚点钱。2010年9月份,向杨XX提出希望能把巴陵尚都的安防工程交给他同学来做。此后,他还打电话催促杨XX尽快将此业务交给他同学。为此,2010年10月的一个晚上杨XX在南湖宾馆送给他10万元。4、中共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岳规党字〔2010〕12号)。证明2010年杨劲松负责规划信访、旧城改造规划实施等工作。(四)、2011年5月,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巴陵尚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超容积率等问题,按相关规定应行政处罚后方可办证。同年6月,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XX安排杨劲松具体经办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求得被告人杨劲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不予处罚,杨XX于2011年5月送给被告人杨劲松5万元、2011年8月送给杨2万元、2011年年底送给杨1万元,三次共计8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1年5月份,他到岳阳市政务公开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房屋已基本建成,补办手续不合法被拒绝。他找到时任岳阳市规划局局长曹XX,曹告知其会安排杨劲松等人办理。2011年5月的一天,他到杨劲松的办公室表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还请杨劲松多关照,当场送给杨劲松5万元。2011年8月,巴陵尚都项目7栋房子中的6栋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他又到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2万元。2011年底为了该项目最后一栋房子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他再次到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1万元。2、证人曹XX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安排杨劲松负责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3、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曹XX将他叫到办公室,要他具体经办巴陵尚都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事情,同时向他提出了办证的几个基本原则:(1)出具的总图要确认。(2)以前已经发证的建设部分要确认,不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范畴。(3)信访问题要处理好。2011年5月的一天,杨XX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2011年8月份,巴陵尚都项目6栋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办理完毕。8月份的一天,杨XX到他的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2011年底,为了求得他在办理巴陵尚都项目最后一栋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上的关照,杨XX在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4、①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借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岳市规划停决字(2009)第1031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用地、建设决定书》、岳阳市规划局2008年7月18日颁发的岳规划(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岳阳市规划局2011年8月9日颁发的岳规划(工)20080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明“巴陵尚都”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②2011年5月4日岳阳市规划局《关于福隆公司“巴陵尚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相邻关系处理的协调意见》、2011年5月12日岳阳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证明杨劲松受曹XX安排,主持召开协调会和局长办公会,解决了巴陵尚都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的问题。四、2009年11月,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取得的位于岳阳市南湖刘山庙的200多亩土地,以“岳州帝苑”的名义分三期进行开发。2010年11月,“岳州帝苑”第三期建设工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建设,被岳阳市规划局查处。该公司负责人陈XX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杨劲松在规划执法处罚上的关照,于2011年12月、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分三次共送给杨劲松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岳州帝苑项目第三期工程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基础开挖、打桩等建设施工,规划局责令停止施工。为了继续施工,确保按时交房,12月份的一天,他到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3万元。事后,规划局再没来查过该项目未批先建的事情了;2011年春节,为了感谢杨劲松对该项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他到杨劲松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杨人民币2万元;2012年春节,为了继续保持好和杨劲松的关系,他再次来到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1万元。2、《岳阳市规划局南湖风景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施工建设告知书》、岳市规停字(2011)第4038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证明岳阳市规划局2011年11月要求“岳州帝苑”项目停止施工建设。3、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陈XX为感谢他对岳州帝苑第三期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春节先后3次送给他人民币6万元。五、2009年4月左右,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将其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的钢材加工厂房违规改建成钢材市场,经岳阳市规划局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后,该宗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市场项目用地。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揭XX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杨劲松在行政处罚及变更土地规划等方面的关照,于2010年底、2011年底,分两次在被告人杨劲松的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共计5万元。(一)、2009年5月8日岳阳市规划局对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违规改建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令其4天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2010年年底的一天,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揭XX找到当时分管规划执法的杨劲松,感谢杨没有作出拆除该市场的决定,并求得杨在尽快立案处罚、降低处罚标准、办理规划变更等方面给予关照。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3万元。2010年11月19日岳阳市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2011年岳阳市规划局根据岳阳市监察局(2011)岳监建字第15号《监察建议书》,作出将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的钢材市场中的一部分予以拆除,将整块土地进行拍卖,并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2011年底为感谢和求得杨劲松加快并减少处罚,揭XX在杨劲松办公室送给杨人民币2万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揭XX的证言。证明为了求得杨劲松对华特商贸发展公司违规建设钢材市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和改变用地性质上的帮助,他在2010年底送给杨劲松3万元,2011年底送给杨劲松2万元。2、①岳市规停决字(2009)第3046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岳市规拆决字(2009)第3153号《岳阳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岳阳市监察局监察建议书(2011)岳监建字第15号《关于依法依规处理华特商贸公司“建筑机械加工”项目用地及违法建设等问题的建议》。②岳规字【2010】117号《关于华特公司康王工业园原“建筑机械加工”项目改变用地性质的请示》。上述两份证据证明2009年4月左右,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将其位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的钢材加工厂房违规改建成钢材市场,经岳阳市规划局立案查处并予以行政处罚后,经岳阳市政府同意该宗土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市场项目用地。3、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揭XX为了感谢他没有做出将钢材市场拆除的决定,而只是做出了行政处罚立案的决定,并求得从轻处罚,2010年底送给他人民币3万元;2011年底揭XX为希望他对其公司从轻从快处罚,少拆除建筑,送给他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2006年简XX在承接沿湖大道二期工程过程中向杨劲松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一分五。2011年1月,经与简XX协商,被告人杨劲松以该借款20万元及借款利息10万元,另付现金45万元,共计75万元作为股本金,以杨劲松表弟刘XX的名义入股简XX的广和置业有限公司,获得股份5%。2012年1月21日,杨劲松因听到其收受简XX财物的传闻后,为避免事情败露将所持上述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熊XX和刘XX,并由熊XX将上述20万元借款的利息10万元退还给简XX。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简XX的证言。证明2006年7、8月份,杨劲松分两次借给他20万元:第一次杨劲松妻子何XX在岳阳市建设局家属楼门口交给他5万元。第二次在岳阳市建设局对面一家茶楼内,杨劲松交给他1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五,他向杨劲松出具了两张借条。2011年1月,他要杨劲松入股岳阳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表示2006年的借款20万元,估算利息10万元,共计30万元作为部分入股的股本金。该公司总股本1500万元,他同意给杨劲松5%的股份,杨劲松还需缴纳45万元股本金。杨劲松表示同意,但要以表弟刘XX的名义入股。在广和大酒店开工前,杨劲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岳阳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5万元,简XX与杨劲松表弟刘XX签订了入股协议。2012年1月,杨劲松对他说现在外面风声很紧,那20万元借款的利息10万元还是退给他算了,莫到时候查出来不好,并表示要将所持5%转让给熊XX和刘XX。两天后,在金湖花园门口的金座茶楼简XX与熊XX、刘XX重新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熊XX将杨劲松的10万元利息款退给了简XX。2、被告人杨劲松的供述。证明2011年11月份,他在外面听到风声,岳阳市纪委要查处他收受简XX30万元的事情。为了尽量割断与简XX的一切经济联系,他决定将岳阳广和置业发展公司的股份转让,并退还简XX10万元利息。2012年1月,他要熊XX从股权转让款中拿10万元给简XX,并向简表明是退还的20万元借款利息。3、2011年1月20日简XX出具的《还款说明》证明杨劲松将20万元借款及利息10万,以刘XX名义入股岳阳广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2012年1月20日简XX出具的收条。证明简XX收到了杨劲松退还的10万元利息款。另查明,被告人杨劲松于2002年8月任岳阳市建设局助理调研员,2006年3月兼任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主任,2007年4月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1年4月任岳阳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曾负责岳阳市金鹗山公园,南湖公园消防工程,岳阳市沿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监督,工程款拨付审核、工程验收工作,后分管规划监察执法、禁建拆违、规划信访等方面工作。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被告人杨劲松的《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杨劲松属国家工作人员。2、岳阳市委、市政府、市规划局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杨劲松的任职及工作职责情况。被告人杨劲松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其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并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被告人杨劲松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向办案机关提供了曹XX受贿一案的重要线索,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中共岳阳市纪委《调查笔录》,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岳楼检反贪移诉【2013】01号《起诉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劲松在岳阳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其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2、中共岳阳市纪委《调查笔录》、中共岳阳市纪委《关于曹XX同志违纪问题的初核报告》、中共岳阳市纪委(岳纪立字【2012】10号)《立案决定书》、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岳楼检反贪移诉【2013】2号《起诉意见书》。证明根据被告人杨劲松提供的线索,办案机关和侦查机关查实了曹XX的有关受贿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劲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劲松犯受贿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劲松退还给简XX的10万元是受贿所得还是与本案无关的利息所得,是否应从被告人杨劲松受贿数额中予以核减的问题。根据被告人杨劲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简XX的证言,以及简XX出具的《还款说明》和《收条》两份书证,可以证明:2006年简XX在承接汴河街工程过程中,杨劲松分两次共借给简XX20万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五。2011年初,杨劲松将借款本金20万元连同利息10万元以刘XX的名义按30万元入股了简XX的广和大酒店。2011年6月,杨劲松认为入股广和酒店项目不适宜,且听到纪委要查处他受贿事实的传闻,而将股份转让给了熊XX,并将借款20万元的所得利息10万元退还给了简XX,简XX向杨劲松出具了收条。由此可见,被告人杨劲松退给简XX的10万元,是两人在正常经济往来中所产生的利息款而非简XX送给杨劲松的贿赂款,故被告人杨劲松退还给简XX的该款不应从杨收受简XX的19.5万元贿赂款中予以核减。被告人杨劲松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杨劲松到案后提供了侦破曹XX受贿一案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劲松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劲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二、被告人杨劲松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五十三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刘 力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