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群,张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朋群,被执行人张丽华。本院在执行王朋群与张丽华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张丽华可能存款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银行、邢台县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银行等银行系统和对有关房管、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则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