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惠志刚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志刚,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戴文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惠志刚。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建设集团),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郊区龙虎塘新苑五路99号。被告戴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志刚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戴文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戴文俊于2012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正在侦查起���中,尚未终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