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谈自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谈自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德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谈自刚,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谈自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14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富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倪 静审判员 陈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