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李某某未答辩。经开庭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现综合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磐石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3、被告李某某父母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失踪,下落不明;4、证人崔英爱、玄红花出庭证实: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通过以上分析,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某乙(1998年2月25日生),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因长期分居而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男孩李某乙(1998年2月25日生)由原告朴某某抚育。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