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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大地植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地植化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44号原告:西安大地植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坤,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全,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飞飞,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薇,女。原告西安大地植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名下的陕A×××××奔驰轿车,购买机动车保险,保险单号为:AXIA280ZH912B020839F,并依据保单约定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2012年8月31日,王晓坤驾驶陕A×××××奔驰车行驶至富鱼路时,因西安外事学院职工申刚违规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西安交警支队高新大队作出了第6101302201201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时,原告及时将事故发生通知被告,并依约请求赔偿。但被告借故拒绝就该损失进行赔偿。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和发生,原告只好在西安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指定的保险公估公司(西安正恒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为了尽量减少维修费用的花费,原告没有选择在价格高昂的4S店进行维修,而是选择了一家车辆维修相对便宜、性价比较高的普通维修厂进行维修。由于奔驰车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惨重,车辆损失评估费及车辆实际维修费支出共计:113150元。现请求被告按约赔偿损失113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晓坤于2012年就上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合同之诉,显属不当,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大地植化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马巧会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