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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黄╳╳、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黄XX,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2年12月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经常居住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被执行人黄XX,男,1966年8月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被执行人覃XX,男,1966年9月出生,壮族,住巴马县巴马镇民族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黄XX、覃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3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XX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货款63500元及利息(待定),负担案件受理费734.75元,覃XX负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黄XX已于2013年11月13日付给申请执行人张XX货款壹万元整(¥10000),黄XX于2013年11月15日付给张XX货款伍万叁仟伍佰元整(¥53500)及案件受理费柒佰叁拾肆柒角伍分(¥734.75)。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无异议,上述款项被执行人黄XX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864元,被执行人黄XX自愿负担,该款项也已缴纳至本院。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XX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87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巴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国立审 判 员  莫卫修代理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