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小娟与被告赵西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同原告。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