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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257号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勾某。委托代理人:勾建民。原告贾某与被告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0日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其与被告认识时,被告还在上大学,双方仅认识一个半月后就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又回到了学校,婚礼于2010年9月举行。双方直到被告毕业(2011年7月左右)才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极短,交往有限,对彼此性格、人品的了解都不够充分,被告不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2011年11月17日再次离家后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经父母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被告亦是经过认真考虑与被告结婚。双方于2010年9月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后双方便共同生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0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亦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今后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