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畅奔与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奔,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畅奔,男。委托代理人刘永宏,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宏远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淑联,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畅奔与被告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畅奔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畅奔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畅奔负担。审 判 长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