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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黄国聪与黄东士、卢惠华、冯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聪,黄东士,卢惠华,冯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黄国聪,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东士,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惠华,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家伟,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聪与被告黄东士、卢惠华、冯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国聪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国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