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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酒肃巡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茹作坤与胡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作坤,胡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巡初字第508号原告茹作坤,男,生于1981年11月17日。被告胡龙,男,生于1968年3月2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茹作坤与被告胡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茹作坤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作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亚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