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民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杨文达与林华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文达;林华新;黄春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631号 原告杨文达,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华新,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黄春菊(林华新之妻),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达与被告林华新、黄春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元,由原告杨文达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