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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辖终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李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李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辖终字第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湾村)。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负责人房谊旺,该部队旅长。原审被告李永,男,28岁,汉族。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原审被告李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民初字第12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财产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和协议解决纠纷地所在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本案中上诉人从收到起诉书、提出管辖异议,到最后收到民事裁定之日,均未曾收到来自被上诉人任何关于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在无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又无协议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本案应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民初字第126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对徐州至贾汪区伏山路某某号国防光缆享有管理、使用权。2012年5月29日15时13分04秒,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通讯科负责人向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大泉派出所报案称:在贾汪区洪福东路,该部队的军用光缆被一施工队挖断。接警后,大泉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警。经了解,该路段施工人员李永在带工人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埋在地下的通讯电缆挖断,已和部队通信科人员就维修问题协商一致。后因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87部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贾汪区洪福东路,该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致于该侵权行为是否为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为,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综上,上诉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