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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嵩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云南鼎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其悟到庭但未履行。现经本院查明,云南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