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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汪莉莉与汪立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莉,汪立文,江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莉,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立文,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红香,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汪小龙、汪立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红香银行存款3238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