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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3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