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453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