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江菊平与贾静、王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菊平,贾静,王国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江菊平,男,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贾静,男,住唐山市开平区。被告王国凤,女,住唐山市开平区。原告江菊平与被告贾静、王国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菊平,被告王国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静经法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3日,被告贾静与原告签订售购车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贾静)在钱款交清后保证将所购冀BL55**号车辆在一个月内过户,并负责此车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同年9月3日,被告贾静又将该车卖给被告王国凤。至今二被告也未将该车过户,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被告没有将该车及时过户,致使原告无法再将别的车落户到自己户头,给原告造成了无可估量的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将该车过户,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与贾静签订的售购车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将冀BL71**号桑塔纳轿车售予被告,并约定贾静保证及时过户。证据二、二被告签订的售购车协议书1份,证明该车已被贾静卖给了王国凤。被告贾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举证期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王国凤辩称,我儿子从贾静处租车,出事故后,贾静就非得把车卖给我。现在这车因车架号是红漆年检验不了。我愿意过户,只要年检验了车,就可以过户。被告王国凤无证据提交。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江菊平要求二被告协助其将涉诉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庭组织质证,被告王国凤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不知情。证据二中合同的字是我签的,但当时的价格是4.8万元,不是4.5万元,合同签订的日期记不清了。我是从贾静手里把这个车买来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原告江菊平与被告贾静签订售购车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江菊平将其自己所有的捷达轿车一辆(冀BL55**号、车架号33107164)卖给贾静,成交价格45000元。同时约定车款交清后,贾静保证及时过户,并负责此车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当日,原、被告将车、款互相交付。同年9月3日,贾静又将该车以45000的价格卖给王国凤,也约定车款交清后,王国凤保证及时过户,并负责此车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贾静至今未协助原告将其所购车辆办理变更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江菊平与被告贾静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车、款交付后,被告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车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被告将该车过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国凤将该车买入后,也应及时将车辆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王国凤辩称该车因车架号问题不能通过年检,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菊平与被告贾静于2010年7月13日签订的《售购车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贾静、王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江菊平将冀BL55**号捷达轿车(车架号33107164)变更登记至王国凤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贾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杰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温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英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