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厨具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厨具设备厂有限公司,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厨具设备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德就,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焕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厨具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炎陆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26436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