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立武与许爱容、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武,许爱容,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454-5号申请执行人:曹立武,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爱容,女,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被执行人: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许爱容,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芜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许爱容与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爱容与芜湖梦达尔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2)芜民一初字第001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许爱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许爱容所有的位于珠港镇坎门建洲路新世纪花园C19号楼予以续行查封。二、续行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