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薛华蓉诉周爱华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华蓉,周爱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薛华蓉委托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华蓉诉被告周爱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5日向原告薛华蓉送达缴费通知书各一份,原告签收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华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7260元退回原告薛华蓉。审判员 金 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