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中港西路。法定代表人:缪立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宜建设集团江苏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