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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宏与张林、张素华、张桂蓉、张国成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张林,张素华,张桂蓉,张国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李宏。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金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被告张素华。被告张桂蓉。被告张国成。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天正,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与被告张林、张素华、张桂蓉、张国成遗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