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969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徐本旺因故发生争吵,被告不问情由殴打了原告,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59.60元(人民币,下同)、鉴定费2,800元、停车费21元、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护理费1,245元(83元/天×15天)、误工费3,240元(1,620元/月×2个月)。被告徐某某辩称,2013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徐本旺因故发生争吵,被告劝架过程中遭到原告辱骂,被告气愤不过打了原告一拳,原、被告就此扭打在一起。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原告装运货物到被告、被告父亲等工作的工地,为增加运费之事,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争吵,并发展到对骂脏话。后被告参与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先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亦将被告衣服撕破,脸部抓伤。2013年9月2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作了鉴定,认为原告口腔及多处软组织等外伤,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可休息30日至60日,护理15日,营养3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此外,在公安部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000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在案佐证,原告提供的病历材料、放射诊断被告、医疗费票据、轻微伤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停车费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三甲港边防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伤残等级及三期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在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中的陈述。本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被告殴打原告需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纠纷的起因及争吵、打斗过程中原告的行为,原告对自身受伤害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减轻比例酌定为30%。现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分析如下:1、医疗费2,859.60元依据不足,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确认医疗费2,110.25元;2、轻微伤司法鉴定费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3、停车费21元予以确认;3、营养费1,200元(40元/天×30天)过高,本院酌情确认600元;4、护理费1,245元(83元/天×15天)依据不足,本院酌情确认810元;5、误工费3,240元(1,620元/月×2个月)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总计确认损失7,781.25元,被告应赔偿70%计5,446.88元。此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出不到庭的理由,放弃了到庭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5,446.8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连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费用1,800元,总计1,8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48元,被告徐某某负担1,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辉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