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谭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谭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某公司司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滕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8日17时50分左右,被告驾驶辽E16x**号27路公交车由紫金沿紫金路向东明方向行驶。行至紫金路东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造成车辆失控驶出道路,撞在路边墙上,导致被告及车内乘客马某华、赵某杰受伤。现仅治疗费一项,赵某杰费用为7.2万余元、马某华费用为2.3万元、被告费用为1万余元,其余各项损失包括伤者定残及后续治疗、车辆鉴定费、车辆损失、墙面绿化等损失未计算,被告造成损失已超过10万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告企业《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即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依据企业规定,对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仲裁裁决恢复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辩称:2011年8月8日的交通事故不是责任事故,是意外事件。我驾驶���辽E16x**号车辆行至紫东路口时突然刹车失灵,为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我将车向墙撞去。事后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刹车有效,但这个鉴定结论是不正确的,我因不能支付鉴定费,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交警依据这个鉴定结论作出了我负全责的认定。我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3719.16元,不足10万元,原告不应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因我是工伤,应由社保支付。赵某杰于2013年1月31日的医疗费30934.23元及鉴定费,该费用是在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应计算在我实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中。2012年11月8日,马某华的赔偿款36866.69元,其中医疗费属直接经济损失,其余12911.67元不应计算在经济损失内。原告所述其他费用亦不应计算在我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内。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8月8日,被告驾驶辽E16x**号公交车,��紫金沿紫金路向东明方向行驶,行至紫金路紫东路口处时,未确保安全造成车辆失控驶出道路,撞在路边墙上,致被告及车上两名乘客马某华、赵某杰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9月15日,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0月8日,被告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八级伤残。2012年5月25日,原告根据《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本客行【2007】81号)第五章第十八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本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3年5月7日作出本劳人仲裁字【2013】1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恢复被告的劳动关系;二、原告从2012年6月起至恢复劳动合同之日止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原告因不服该仲裁裁决,故来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0日,被告在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10770.19元。原告单位虽有工伤保险,但被告的医疗费未经社保支付,由原告支付。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16日,马忠华在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此后马某华在本溪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医疗费合计为23953.02元。2012年11月8日,原告与马某华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原告承担马某华治疗费、住院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等费用合计36866.69元。赵某杰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9日在本溪市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医疗费为6762.6元。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14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29170.12元。赵某杰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由本钢总院实施院前急救,费用为1296元。2011年9月14至2011年12月29日,赵某杰在本溪市金山医院住���治疗,医疗费为13447.42元。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赵某杰在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治疗,原预交31000元,出院结算费用为30934.23元。原告已为马某华、赵某杰支付上述费用。因被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设施墙,草坪、绿化树,煤气抢修工程,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核损,上述财物核损额分别为1700元、5500元、13000元,保险公司理赔上述财物损失16560元。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被告驾驶的辽E16x**号车辆进行施救,施救费为5400元。肇事车辆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费为3280元。2011年9月25日,肇事车辆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案件机动车保险定损修车费用为18003元。上述事实,有辽宁省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收据、辽宁省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费用收据、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车辆肇事保险回赔冲帐单、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案件机动车保险定损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现被告因违章作业造成交通事故,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其未尽安全行车之责,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虽主张交警支队系以对车辆鉴定错误结论为依据作出2011年8月8日的交通事故是责任事故,但其应为意外事件一节,被告自愿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现又未能提供可推翻道路交通��故认定书的证据,故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因被告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中,被告因系工伤且原告已为被告支付工伤保险,被告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部分医疗费不应计算在原告的经济损失内。原告支付的设施墙,草坪、绿化树,煤气抢修工程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报销部分,因保险公司已对原告理赔,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原告的经济损失内。关于肇事车辆鉴定费,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系交警部门为了对事故的定性、责任划分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事故诱发原因进行的鉴定,而本案中涉及的事故系因被告未确保安全驾驶,故该鉴定费应计算在原告的经济损失内。关于赵某杰自2011年12月31至2013年1月31日在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一节,被告主张原告解除合同系在2012年5月25日,赵某杰此住院费用系在解除合同后��生,不应计算在原告损失内。原告主张医疗费票据体现的日期是出院结算的日期,该住院治疗费用是预先支付的。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合同前即在2012年5月25日前预交的医疗费数额,故该部分医疗费不予计算在原告的经济损失内。综上,被告驾驶车辆出现事故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为104952.16元(见附表),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原告依据《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某公司解除与被告谭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有效。案件受理费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某某承担。…....4,我是心脏病刚出院,对骂起来,之后回家我感到生气,我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芳代理审判员 马 洋人民陪审员 徐桂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光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表:序号至解除合同之日(2012年5月25日)被告造成损失项目至解除合同之日(2012年5月25日)被告造成损失数额1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16日,马忠华在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23953.02元2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9日,赵丽杰在本溪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6762.6元3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14日,赵丽杰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29170.12元4赵丽杰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院前急救1296元5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12月29日在本溪市金山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为13447.426受损的设施墙、草坪、绿化树、煤气抢修工程保险公���未理赔部分3640元7对肇事车辆施救费5400元8对肇事车辆鉴定费3280元9肇事车辆保险定损修车费18003元合计104952.16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