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忠武因与被上诉人张俊玲、乔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武,张俊玲,乔建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武,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玲,磐石市东宁街聚友名车修理部业主,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建强,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李俊旗,住磐石市。上诉人杨忠武因与被上诉人张俊玲、乔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忠武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忠武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忠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杨忠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 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