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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浩与三被执行人赵晓雅、赵俊平、朱新便婚约财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稷执字第132-1号被拘留人朱新便(又名朱新变),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浩与三被执行人赵晓雅、赵俊平、朱新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新便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3)稷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新便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