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执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慧兰与车志高、杨玲、晋长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842-2号申请人张慧兰。被执行人车志高。被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晋长保。本院在张慧兰申请执行车志高、杨玲、晋长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二十万四千三百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玲银行存款二十二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