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春艳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春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刘小波(系刘某某之父),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春艳,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刘某某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刘小波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刘小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明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欧明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灵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