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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行非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张营财、徐卓岩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营财、徐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镇行非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杜英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营财、徐卓岩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计生征决字(2012)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镇计生征决字(2012)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李柏志审判员 : 秦 岩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