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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平,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锦界镇沟岔村人。被执行人曹振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玉林,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村人。被执行人李子义,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大保当啊卢太村人。本院在执行王亚平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亚平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振平、李玉林、李子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