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二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石元炳与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元炳,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896号原告石元炳,男,汉族,41岁,现住南宫市。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南宫市仓后街。法定代表人康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炳诉被告南宫市群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元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元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元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元炳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春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