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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某某汽贸公司与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某某经营使用的某某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某某经营使用的某某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育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