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水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世崇,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已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龙 江人民陪审员 秦俊华人民陪审员 游兢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鲜 关注公众号“”